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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德、崔晓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03民初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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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03民初873号
  • 案件名称

    王成德、崔晓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成德;崔晓青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03民初873号原告:王成德,男,48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被告:崔晓青,男,48岁,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原告王成德与被告崔晓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成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审判员 郑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雅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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