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泽其、刘翠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12执恢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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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12执恢29号案件名称
聂泽其、刘翠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聂泽其;刘翠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1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聂泽其,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刘翠云,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聂泽其申请执行刘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12民初1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聂泽其与被执行人刘翠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1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阳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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