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沙河口区爱上吾吧休闲百货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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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232号案件名称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沙河口区爱上吾吧休闲百货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沙河口区爱上吾吧休闲百货店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32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C座内B座8层801。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敏彦,辽宁阅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河口区爱上吾吧休闲百货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106号G102房屋。经营者:冯永奇,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口区爱上吾吧休闲百货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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