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朝晖、于锡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26民初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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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2642号案件名称
童朝晖、于锡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童朝晖;于锡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26民初2642号原告:童朝晖,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明,湖南湘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尚东,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于锡仁,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童朝晖与被告于锡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懂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妹涛、陈长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朝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明、童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锡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朝晖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23日被告说自己经营砖厂需要资金周转,希望原告帮忙周转一下,原告便借了60000元整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没有支付过利息,下欠本金60000元及利息,被告一直没有偿还。2017年4月28日被告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后,原告又多次催收,被告未偿还分文本息。被告于锡仁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童朝晖与被告于锡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明确约定了月利率为3%,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于锡仁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童朝晖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于锡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懂柏人民陪审员 刘妹涛人民陪审员 陈长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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