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曹某、刘某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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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39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曹某、刘某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曹某;刘某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39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 主要负责人:邵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邦,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刘某,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告曹某、刘某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钟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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