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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兴权、徐芦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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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117号
  • 案件名称

    姜兴权、徐芦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姜兴权;徐芦平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117号申请执行人姜兴权,男,汉族,1960年10月10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执行人徐芦平,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姜兴权与被执行人徐芦平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姜兴权申请,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20)苏0281民特75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徐芦平应给付姜兴权工资款58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兴权与被执行人徐芦平于2021年9月3日达成协议,已支付1300元,工资款4500元由徐芦平于2022年1月底前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姜兴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姜兴权以已与被执行人徐芦平达成协议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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