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承刚、周海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初27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初2725号案件名称
王承刚、周海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承刚;周海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初2725号原告:王承刚,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周海文,男,1949年4月2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原告王承刚与被告周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王承刚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承刚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王承刚负担。审 判 员 马成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郝 丹书 记 员 孙文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请执行人李昕璐与被执行人周为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8046号 下一篇 张海巍等与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0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