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生、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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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693号案件名称
杨月生、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月生;刘胜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693号原告:杨月生,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涉县。被告:刘胜利,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杨月生与被告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杨月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月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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