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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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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794号
  • 案件名称

    姜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姜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794号移送执行机关:旬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姜涛,男,汉族,1991年3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3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办理姜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陕0928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涛在该判决限定的期间内未缴纳罚金,旬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罚金:4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足额存款及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次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姜涛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通过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姜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姜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姜涛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姜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7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审  判  员    高  爱  辉审  判  员    马  志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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