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3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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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36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华;王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华男,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王博,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特种油开发公司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杨华男与被执行人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杨华男申请,本院依据(2021)辽7401民初534号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执保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公积金、银行存款、工资及奖金收入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查封、扣留、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共有人李丽)名下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共有人李丽)名下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杨华男(共有人田玉梅)名下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共有人李丽)名下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地区房屋的查封;五、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工资及奖金收入的扣留;六、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住房公积金的冻结;七、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晓东审判员 刘 欣审判员 孙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牛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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