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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3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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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3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华;王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华男,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王博,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特种油开发公司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杨华男与被执行人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杨华男申请,本院依据(2021)辽7401民初534号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执保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公积金、银行存款、工资及奖金收入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查封、扣留、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共有人李丽)名下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共有人李丽)名下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杨华男(共有人田玉梅)名下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共有人李丽)名下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地区房屋的查封;五、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工资及奖金收入的扣留;六、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住房公积金的冻结;七、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晓东审判员  刘 欣审判员  孙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牛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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