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恢9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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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恢91号之三案件名称
江苏达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江苏达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钱科鹏;刘汝华;李茂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恢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达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267FPR5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夏伟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宜进,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姜堰市正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25392-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刘汝华。被执行人:钱科鹏,男,199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刘汝华,男,195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李茂红,女,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江苏达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钱科鹏、刘汝华、李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2016)苏129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执行和解需要,于2021年9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因执行和解需要,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程序作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1291执恢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剑峰审判员 沈 凯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金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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