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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科、刘友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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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060号
  • 案件名称

    周东科、刘友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周东科;刘友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周东科,男,200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被执行人:刘友顺,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田县。申请执行人周东科与被执行人刘友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友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周东科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及有小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由于金额过小,无处置价值;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委托永州市新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因车辆无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于2021年8月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永州市新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友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刘友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通过面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拥军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晓文书 记 员 刘志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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