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7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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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7364号案件名称
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7364号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卢志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叶弟,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顾建国。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因其与被告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02元,由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巫建强法官助理 王 菁书 记 员 王心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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