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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文、徐玉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02民初4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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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4848号
  • 案件名称

    陈清文、徐玉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宣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清文;徐玉珍;张益来;张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02民初4848号原告:陈清文,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玉珍,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益来(系被告徐玉珍丈夫),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骏,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清文与被告徐玉珍、张益来、张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陈清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8日利息为99750元,2020年12月28日以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7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张骏账户汇款10万元;2017年11月28日,三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万元(现金给付),同时将两次借款汇总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清文人民币现金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月息1.5分)按月付息,先用后付息,每月2100.00元,今借人:徐玉珍、张骏2017年10月28日”;2018年4月28日,三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现金支付),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清文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月息1.5分,先用后付息,利息按月息,今借人:徐玉珍张骏2018年4月28日”。2018年7月28日,三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现金支付),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清文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60000.00元),月息1.5分,先用后付息,利息按月计算付”。2018年11月10日,三被告又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清文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月息1.5分,先用后付息。”借款后,三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的利息,后一直没有支付。2020年5月,张骏因刑事犯罪被逮捕。原告即找到徐玉珍,要求归还借款。徐玉珍言称要等儿子张骏再做决定。原归告还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现徐玉珍以张骏被捕为由,拖延还款。实为法律不许,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底至2019年5月期间,张骏因经营“汇泰寄卖行”、“汇康公司”需资金周转,单独或与其母亲徐玉珍、父亲张益来、妻子周莉等共同向他人借款,借款数万元、数十万元不等,多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2020年,张骏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入狱,部分债权人为主张债权诉至本院。自2021年6月起,本院共受理涉及徐玉珍、张骏民间借贷案件23件,借款金额达389万元,借款对象涉及邻居、好友及无特定关系的人。徐玉珍述称因为张骏经营需要曾向40余人借款,借款金额约四五百万元;结合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存在部分出借人系通过他人介绍促成借贷的情形。徐玉珍、张骏的借贷行为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巨大,且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清文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陈清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4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晶蕊人民陪审员  徐应凤人民陪审员  高乐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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