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株洲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05号
  • 案件名称

    株洲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株洲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05号申请人:株洲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申请人株洲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903021014200002053)的6000000元存款及担保人株洲创通实业有限公司通讯分公司名下坐落于荷塘区宋家桥朝阳村日杂商店(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00145291号)的房产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申请人株洲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903021014200002053)的6000000元存款及担保人株洲创通实业有限公司通讯分公司名下坐落于荷塘区宋家桥朝阳村日杂商店(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00145291号)的房产;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