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9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918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918号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东路龙城帝景小区60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贵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艳,女,客服部经理。 被告:高瑛,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物业公司)与被告高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京安物业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京安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武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子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某、杨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1182执484号 下一篇 白城市xx脚手架租赁站、镇赉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