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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李仁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02民初5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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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02民初5613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李仁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李仁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民初5613号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二段时代阳光A区1单元18楼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98869766P。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资阳市卓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仁齐,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与被告李仁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向本院缴纳),由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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