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丽丰、营口广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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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2019号案件名称
闫丽丰、营口广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闫丽丰;营口广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2019号原告:闫丽丰,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全,盖州市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营口广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沙沟子村2号综合楼13号。法定代表人:刘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泽,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丽丰与被告营口广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闫丽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拖车费、滞箱费、燃油费和高速过路费16595元;2.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费待法院委托相关评估部门评估后,再予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辆轩德3系6*4牵引车和一辆中集12锁直梁挂车。2021年1月29日原告驾驶涉案车辆外出运输货物(饮料食品)途径黑龙江省牡江市时,车辆发动机质量问题造成发动机损坏,因发动机索赔方案问题,被告直至2019年4月11日才为原告更换新的发动机,2021年4月14目车辆修复好后,原告驾驶车辆回到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认为,因被告出售给自己的车辆存在发动机质量问题致使发动机损坏,从车辆发动机损坏之日2021年1月29日至更换新发动机修复完之日2021年4月14日,累计修复了76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停运损失。此外原告车辆发动机损坏时,原告所有的挂车集装箱内运输货物系饮品,为了避免延误送货和因天气寒冷造成车内运输物品损坏,被告派遣其他车辆牵引原告所有的挂车将车上运输货品转运至收货地点(黑龙江省鸡西市,将卸完货的挂车和集装箱遗弃在收货地点的停车场内,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告知被告自已挂车上运输货品的集装箱系租赁的,延迟归还将产生滑箱费,但被告却一直拖延处理,为了减少损失,无奈原告雇佣其他车辆到收货地点停车场(黑龙江省鸡西市将运输货品的挂车和集装箱拖回营口市鲅鱼圈区因延迟归还运输货品的集装箱,原告交纳了6900元的滞箱费和6500元拖车费。2014年4月14日,原告坐车到车辆维修地点取车驾驶维修好的车辆回营口市鲅鱼圈区,期间发生的车辆燃油费和高速过路费合计3195元,全部系原告所支付。综上所述,由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车辆自身存在质量问题,虽然被告方免费更换了损坏的发动机,但因为被告延误修复车辆,致使原告停运76天,并支付了滞箱费6900元、拖车费6500元、燃油费2450元和高速过路费745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的赔偿,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闫丽丰向本院申请对辽H×××××号车辆的停运损失进行评估,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营口宝迪财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但因闫丽丰未能按期缴纳评估费用,营口宝迪财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予以退函。现因闫丽丰起诉要求给付的数额无法确定,故依法驳回闫丽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丽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郁人民陪审员 齐秀丽人民陪审员 丛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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