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凤琼、刘云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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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277号案件名称
何凤琼、刘云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何凤琼;刘云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277号原告:何凤琼,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109号5单元6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刘云,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何凤琼与被告刘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江璟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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