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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焕弟、孙兰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43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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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43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杜焕弟、孙兰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杜焕弟;孙兰花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4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焕弟,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2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申请执行人杜焕弟之子。被执行人:孙兰花,女,汉族,生于1960年3月2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申请执行人杜焕弟与被执行人孙兰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孙兰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杜焕弟各项损失共计117633.86元。孙兰花负担案件受理费2599元。因被执行人孙兰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杜焕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孙兰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3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孙兰花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金额391.9元,尚不足本院执行费,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款项。三、2021年8月6日经三门峡市陕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陕州区管理部查明,经查,被执行人孙兰花名下无登记房产、亦无住房公积金。四、2021年9月9日已向被执行人孙兰花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兰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孙兰花家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六、2021年9月9日本院以拒不报告财产作出拘留决定。因疫情原因,暂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2023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景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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