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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君塑料厂、徐宏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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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48号
  • 案件名称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君塑料厂、徐宏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君塑料厂;徐宏伟;崔立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648号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君塑料厂,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汝儿姑村。经营者:王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广君,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宏伟,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长江社区。被告:崔立平,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长江社区。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尹文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大赫书 记 员 唐嘉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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