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君塑料厂、徐宏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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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48号案件名称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君塑料厂、徐宏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君塑料厂;徐宏伟;崔立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648号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君塑料厂,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汝儿姑村。经营者:王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广君,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宏伟,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长江社区。被告:崔立平,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长江社区。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尹文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大赫书 记 员 唐嘉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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