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彩霞、王俊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4民初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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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4民初3175号案件名称
王彩霞、王俊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彩霞;王俊红;驻马店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4民初3175号原告王彩霞,女,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王俊红,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商铜路与石武高铁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钱小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梦儒,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凤勤,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彩霞、王俊红诉被告驻马店市新燎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限期原告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原告王彩霞、王俊红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娄红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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