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元卜、田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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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298号案件名称
胡元卜、田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胡元卜;田琴;陈发林;刘红玲;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性,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田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意思自治之表现,本院应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4执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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