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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艾湄、杭州蓓艾艺术培训有限公司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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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2574号
  • 案件名称

    查艾湄、杭州蓓艾艺术培训有限公司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查艾湄;杭州蓓艾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8执2574号 申请执行人:查艾湄,女,1992年12月07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蓓艾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1202号201室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AYGFD0L。 法定代表人:程家良。 申请执行人查艾湄与被执行人杭州蓓艾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特6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查艾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1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7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家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对其开户于浦发银行的账户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截至2021年9月29日,被执行人杭州蓓艾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较大额银行存款余额共计2245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到案。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程家良应于2021年7月26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程家良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因未控制到人尚未押送看管。 9. 于2021年9月29日在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停止被执行人工商信息变更登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400元,本院扣划2245元。上述款项先行缴纳执行费71元,其余3574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9月29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78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蓓艾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艾湄。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蓓艾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5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叶剑杰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褚磊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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