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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琴、王丽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3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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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382-1号
  • 案件名称

    高小琴、王丽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高小琴;王丽;王延峰
  • 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民初1382-1号 原告:王延峰,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委托代理人:齐益民,陕西省吴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女,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高小青(曾用名高小琴),女,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王延峰与被告王丽、高小青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被告王丽、高小青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存在管辖权错误,应当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于2014年10月份以后,一直居住在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故排除了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王丽、高小青提交的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阳崖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可以证实,二被告从2014年10月份之后便居住在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XX组,故其二人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XX组,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丽、高小青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乔  正  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      强20210626138219910228220261062XXXX102280558322140303221403020210715392100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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