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6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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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6277号案件名称
任某某、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任某某;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6277号原告:任某某,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会员卡费1600元。二、请求判决本案诉讼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紫腾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6277号原告:任某某,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会员卡费1600元。二、请求判决本案诉讼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紫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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