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进东、杨进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3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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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49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进东、杨进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进东;杨进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3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进东,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进辉,男,1977年4月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进东与被执行人杨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进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进辉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杨进东借款本金114000.00元及利息5000.00元;被执行人杨进辉自2021年4月30日起每月偿还杨进东借款本息3500.00元,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逾期不偿还借款本息的,剩余借款本息一次性还清;利息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以未还款额度为基数,月利率0.6%;负担申请执行费16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882.6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272.60元、缴纳执行费161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进辉于2021年9月8日前偿还借款10000.00元,2021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前偿还借款10000.00元,其余欠款的执行待以上两笔款项还清后再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杨进东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30执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肖昭珣代理书记员 袁杨珍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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