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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旭东与杨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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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842号
  • 案件名称

    姚旭东与杨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姚旭东;杨风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842号原告:姚旭东,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辽源市人,住所东辽县。        被告:杨风飞,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新泰市人,住所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姚旭东与被告杨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姚旭东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风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旭东撤回对被告杨风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姚旭东负担。        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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