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田发宝等抵押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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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3126号案件名称
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田发宝等抵押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田发宝;陈国香案件缘由
抵押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312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区芜湖片鸠江区祥盛路59号商贸服务中心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499401X。法定代表人:林世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侯培清,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冬生,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发宝,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陈国香,女,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发宝、陈国香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发宝、陈国香名下位于当涂县房屋(房产证2014第××号、房产证2014共字第××号)的土地属于农村宅基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不得抵押,本院认为应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312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区芜湖片鸠江区祥盛路59号商贸服务中心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499401X。法定代表人:林世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侯培清,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冬生,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发宝,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陈国香,女,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发宝、陈国香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发宝、陈国香名下位于当涂县房屋(房产证2014第××号、房产证2014共字第××号)的土地属于农村宅基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不得抵押,本院认为应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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