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永恒、石家庄瑞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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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339号案件名称
邱永恒、石家庄瑞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邱永恒;石家庄瑞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邱永恒,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金湖县。被执行人:石家庄瑞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深泽经济开发区南区安新公路东侧、桥头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周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邱永恒与石家庄瑞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28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令被告石家庄瑞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邱永恒劳动报酬107,699.86元,案件受理费1,227元,由被告石家庄瑞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我院于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9月2日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泽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无保险、无证券。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合议庭依法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跃轩审判员 李文妙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曼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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