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枚、谢金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57号案件名称
唐建枚、谢金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唐建枚;谢金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唐建枚,女,汉族。被执行人谢金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建枚与被执行人谢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谢金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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