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艳莉、杜宁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185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6民初185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杜艳莉、杜宁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肃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杜艳莉;杜宁宁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6民初1856号之一原告:杜艳莉,女,1982年*月*日生,住肃宁县。被告:杜宁宁,男,1993年*月*日生,住河北省灵寿县。杜艳莉与杜宁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杜艳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艳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慧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宋志湘、湘乡市涟滨实验学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478号 下一篇 吕小梦、柳光军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