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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鑫与汪全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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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153号
  • 案件名称

    佟鑫与汪全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佟鑫;汪全希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53号原告:佟鑫,女,1990年3月3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汪全希,男,1958年4月28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佟鑫与被告汪全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全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佟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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