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兴、宋立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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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5046号案件名称
王志兴、宋立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志兴;宋立凯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5046号原告:王志兴,男,汉族,1986年5月29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被告:宋立凯,男,汉族,1989年8月23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原告王志兴与被告宋立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志兴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志兴负担。审 判 员 贾徐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韩振花书 记 员 樊晓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6/27-至今】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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