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伟峰与郭成刚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5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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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5096号案件名称
蒋伟峰与郭成刚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蒋伟峰;郭成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5096号申请执行人:蒋伟峰,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郭成刚,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蒋伟峰依据本院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29089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伟峰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沪0113执50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徐 颖审 判 员 朱奇松法官助理 张 捷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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