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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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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283号
  • 案件名称

    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松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283号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燕泉商业广场5栋6幢602房。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春,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松,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郴州市俊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欧阳芳书 记 员  袁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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