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四亩地镇中心幼儿园、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3民初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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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民初484号案件名称
宁陕县四亩地镇中心幼儿园、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陕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宁陕县四亩地镇中心幼儿园;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3民初484号 原告: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83H。负责人:郭晓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莉,该公司经理。被告:宁陕县XX中心XX园。住所地: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09D。法定代表人:庞雪梅,该幼儿园园长。原告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与被告宁陕县XX中心XX园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与被告宁陕县XX中心XX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 永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蒙书 记 员 郑 帮 晓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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