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兴、贵阳南明暹达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黔01民申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民申35号案件名称
李忠兴、贵阳南明暹达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忠兴;贵阳南明暹达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李进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忠兴,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贵阳南明暹达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隆北巷****。法定代表人:赵方学,该公司经理。一审第三人:李进,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再审申请人李忠兴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南明暹达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李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黔0102民监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该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李忠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 源审 判 员 杨亚新审 判 员 毛永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苗丝雨书 记 员 于梦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