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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婉玲、恩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85民初1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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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5民初1846号
  • 案件名称

    梁婉玲、恩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恩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梁婉玲;恩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5民初1846号原告:梁婉玲,女,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恩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街道新平北路317号C1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65169****。法定代表人:罗华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坚毅,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锋,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梁婉玲诉被告恩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婉玲、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李坚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婉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服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恩劳人仲案字【2021】83号裁决书》,现向法院提起诉讼;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根据《员工试用期转正考核审批表》等资料承担支付12230元赔偿义务;3.仲裁裁决书中第一项退回扣罚的2264元给梁婉玲,但是被告没有执行,原告要求被告在本案审结后退还2264元给原告;4.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1月份全勤奖金1223元给原告。本院查明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七、八、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20年7月1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原、被告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原告的工作岗位:财务会计。四、原告离职时间:2021年3月30日。五、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及:10457元。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被告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为10457元,其中包括年终奖、全勤奖,原告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被告主张及证据:被告主张月平均工资应为9567.55元,被告认为奖金是不属于工资范畴,所以在计算平均工资时是不应将奖金计算在内。被告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本院认定及理由: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之规定,被告主张工资不应包括奖金,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应为10457元。六、被告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4月7日。七、劳动仲裁情况:申请人是原告梁婉玲,被申请人是被告恩平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230元;2、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因2021年1月9日早上忘记打卡而克扣的5天工资2264元。以上请求金额共计14494元。2021年5月17日,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恩劳人仲案字[2021]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其五日内一次性退回扣罚的2264元给申请人梁婉玲;二、驳回申请人梁婉玲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原告梁婉玲不服《仲裁裁决书》第二项裁决。本院认定及理由:第一项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即被申请人宏基房地产公司应在2021年5月22日前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因此原告梁婉玲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数额:12230元。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其每月的基本工资是12230元,且离职原因系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按时发放工资,且原告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主张及证据:被告从2020年10月份起,每个月连续发放工资给原告,未出现中断或者停止支付工资的情况,工资计付标准和方式已经按实际执行情况变更,而原告未提出异议。被告提供了劳动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本院认定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每月发放一次工资。”被告自2020年10月份起,发放自2020年7月1日劳动合同成立以来的工资(如2020年10月份发放2020年7月份工资、2020年11月份发放2020年8月份工资),并无出现中断或者停止支付的情形,被告宏基房地产的行为是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工资发放的时间节点,且该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被告的变更行为虽然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两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原告梁婉玲对此有异议,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否则视为默认同意。故原告主张被告恩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23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九、2021年1月份全勤奖金:1223元。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梁婉玲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1月份全勤奖金1223元,并提供了考勤表等证据;被告抗辩意见及证据:原告增加的诉求全勤奖金1223元,是没有经过仲裁的法定程序审理,被告认为要按照规定先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另外被告恩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全勤奖金并非按月发放,而是于次年进行结算发放,2021年1月份至2021年12月该部分的出勤奖金是要2022年春节放假前在职的员工才享有。被告提供奖金制度通知之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梁婉玲所提出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1月全勤奖金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诉争劳动争议基于同一标的,应合并审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全勤奖属于奖金的一种,而奖金属于工资构成的一部分,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法益。全勤奖是企业为激励员工按时按天出勤设置的奖励,当员工符合企业设立的发放奖励的标准时,企业应按照约定向员工发放全勤奖金。虽被告宏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关于全勤奖通知中规定离职员工在离职时一律不予计发尚未发放的全年出勤奖,但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出勤奖按满勤月数计。被告恩平宏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依照原告梁婉玲2020年度的出勤情况及通知规定之计算出勤奖励标准,为原告梁婉玲发放了2020年度五个月的满勤奖励共6115元。依据梁婉玲提供的2021年1月份的出勤记录,梁婉玲获得一月份出勤奖励为其可期待利益,故原告梁婉玲主张被告支付2021年1月份的出勤奖励1223元,本院予以支持。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恩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月份全勤奖金1223元给原告梁婉玲;二、驳回原告梁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8元(原告梁婉玲已预交),由原告梁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甄洁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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