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润花、张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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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333号案件名称
李润花、张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润花;张长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李润花,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长龙,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润花与被执行人张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4月17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润花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长龙于2021年9月10日履行全部案件款13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雪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永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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