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袁远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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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5470号案件名称
王平、袁远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平;袁远林;赵嘉亮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5470号原告:王平,男,汉族,1953年11月27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袁远林,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赵嘉亮,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袁远林诉被告赵嘉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袁远林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袁远林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袁远林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73元,由原告王平、袁远林负担。审 判 员 王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鲜诗佳书 记 员 杨 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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