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跃进、张爱珍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3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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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3238号案件名称
齐跃进、张爱珍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齐跃进;张爱珍;齐有军;齐有慧;齐四孜;李腊梅;齐金花;齐金英;晋入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3238号申请人:齐跃进,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张爱珍,女,1953年3月15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齐有军,男,1977年11月8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齐有慧,女,1979年11月29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齐四孜,女,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芜湖市镜湖区,现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李腊梅,女,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齐金花,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齐金英,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晋入福,男,1946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芜湖市镜湖区,现住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皖0207民初40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芜湖市鸠江区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至申请人齐跃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利勇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3238号申请人:齐跃进,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张爱珍,女,1953年3月15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齐有军,男,1977年11月8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齐有慧,女,1979年11月29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齐四孜,女,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芜湖市镜湖区,现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李腊梅,女,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齐金花,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齐金英,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晋入福,男,1946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芜湖市镜湖区,现住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皖0207民初40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芜湖市鸠江区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至申请人齐跃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利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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