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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江、曹培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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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567号
  • 案件名称

    朱江、曹培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朱江;曹培贞;贾秀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恢1567号申请执行人贾秀霞,女,生于1976年5月3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陕西省横山县,医生。被执行人朱江,男,生于1969年6月17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个体。被执行人曹培贞,女,生于1975年7月2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系被执行人朱江之妻。本院在执行贾秀霞与朱江、曹培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1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贾秀霞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江、曹培贞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区XX路XX大道XX小区XX单元XX层XX号房产、车辆被执行人不要求查封、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马 春 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 庆 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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