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何伟、陈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0113执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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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990号案件名称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何伟、陈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何伟;陈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99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创新路455号。法定代表人:熊相华。被执行人:何伟,男,1977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关于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何伟、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113民初1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货款、利息共计392607.85元并加倍支付自2121年4月23日起至债务结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陈勇名下位于仁寿县(北城时代二期A地块)10幢1单元23楼1号房产一处,夫妻共有且有大额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被执行人陈勇、何伟名下川ZS××××、川ZU××××汽车二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伟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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