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喜与赵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21民初3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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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民初3977号案件名称
李安喜与赵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安喜;赵峰;赵秀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民初3977号原告:李安喜,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豆豆,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峰,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赵秀芹,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系赵秀芹之夫),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李安喜与被告赵峰、赵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李安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安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27元,减半收取计4213.5元,由原告李安喜负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婉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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