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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天翔、刘航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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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095号
  • 案件名称

    郑天翔、刘航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郑天翔;刘航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095号原告:郑**,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刘航航,女,汉族,住陕西省。原告郑**与被告刘航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东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园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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