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汾阳某公司、吕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晋1182执恢15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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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晋1182执恢157号之四案件名称
吕梁汾阳某公司、吕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吕梁汾阳某公司;吕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独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恢157号之四申请人:吕梁汾阳某公司。被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独某某。吕梁汾阳某公司与吕某某等人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依据汾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晋118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吕某某、张某某应当给付申请人300000元及从2014年3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归还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孙某某、高某某对上述借款中的2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王某某、独某某对上述借款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独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全部履行完毕。其余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已冻结银行账户续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庆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安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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