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洁、张洁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恢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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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恢45号案件名称
张洁、张洁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洁;张洁;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4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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