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娟花、郭锐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3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343号案件名称
程娟花、郭锐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程娟花;郭锐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343号原告:程娟花,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华岐乡范家山村182号。被告:郭锐堂,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潘集寨村82号。原告程娟花与被告郭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程娟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娟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娟花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赵生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欢书 记 员 吴欣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桂香、巴凤芹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768号 下一篇 张宽、倪长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恢12号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