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中市金鼎建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宋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民初25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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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2544号之一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市金鼎建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宋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宋巍;汉中市金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2544号之一 原告:汉中市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被告:西安某某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被告:宋某,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某某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汉中市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西安某某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365元,减半收取7682.5元,由原告汉中市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亚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亚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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